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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广东省体育竞赛获奖证书查询

tamoadmin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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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赛事第二阶段,体育赛事申办阶段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广东省体育竞赛获奖证书查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赛、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是本级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由单位或个人自主管理,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营业性的体育设施,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公共体育设施有出租的,其保养、维修、管理费用由租赁单位负责;向社会开放又无固定收入的,其保养、维修、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体育事业费预算。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赞助体育设施建设以及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体育设施。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馆)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设施发展规划,符合体育场(馆)建设规范标准,由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征求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必须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居住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原有的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要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第十条 省应当做好优秀运动队伍集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逐步完善现有训练基地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并规划和建设集体育训练、全民健身及配套设施为一体的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

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馆)等公共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灯光球场、游泳池、体育馆或练习馆等公共体育设施。

乡镇应当建设田径场、篮球场和体育活动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率。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优惠办法。

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本设施特点的体育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必须用于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民健身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育设施,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管理体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体育设施用途的,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使用面积和功能不得减少,并适当改善条件;重建方案应当征询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缴纳体育设施使用补偿费。补偿费必须用于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按期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完好。

体育赛事第二阶段,体育赛事申办阶段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评价与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权责相当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便民高效、服务基层,优化行政管理方式。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统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

(五)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

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实施。

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行政许可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等情况。

行政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在行政许可实施前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目录。第八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第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废止;

(二)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已经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三)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整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合并;

(四)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五)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第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法及时对行政许可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实施情况,依法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调整情况及时清理该行政许可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可以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停止实施的,按照程序报设定机关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应当在行政许可实施前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务网站等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体育赛事申办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

1. 赛事筹备:包括选择体育赛事,评估赛事的可行性,制定赛事计划,安排赛事日程,确定赛事预算,招募和培训工作人员,安排场地和设施等。

2. 争取举办权:向体育赛事审批者争取举办权,并获得承办资格。

3. 筹备资金:为赛事筹备资金,包括申请政府资金、募集社会资金、招商赞助等。

4. 组织比赛:包括安排比赛日程,招募运动员,组织比赛场地,安排比赛设备,安排裁判员,进行比赛评判等。

5. 宣传推广:对体育赛事进行宣传推广,包括发布新闻稿,发布宣传海报,在媒体上宣传,在网络上宣传等。

6. 比赛期间执行:在比赛期间,组织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安排比赛场地,安排裁判员,进行比赛评判,统计比赛成绩等。

7. 赛后总结:在比赛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整理比赛资料,制作比赛纪念品,发布比赛照片和视频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政府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gzlo?gov?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今后,凡新增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均要报市法制办审查公告,纳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否则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将实施编号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不断提高审批、备案的效能。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政府第四轮审改工作委托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省政府第四轮审改工作下放到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6.省或部委委托的备案事项目录

7.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197项)

实施主体 编 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市政府(市民政局实施)gz0011001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 市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实施)gz0011002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 市政府(市农业局实施)gz0011003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 市政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gz001100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gz0011005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实施)gz0011006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审批 gz0011007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实施)gz0011008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 市政府(市侨办实施)gz0011009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用途调整、改变的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gz0111001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gz011100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gz011100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gz0111004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经贸委(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局)gz0211001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教育局gz0311001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 gz0311002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gz0311003民办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任职核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gz0411001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gz0511001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由市初审,报省审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由市审批) 市公安局gz061100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gz0611002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 gz0611003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区运输通行证 gz061100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gz0611005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gz0611006特殊地区爆破作业许可 gz0611007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gz0611008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核发 gz0611009民用枪支持枪证许可审批 gz0611010民用枪支配购证核发 gz061101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gz061101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gz061101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许可 gz061101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gz06110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gz06110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gz06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发 

市公安局gz0611018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gz0611019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gz0611020台湾居民定居证 gz061102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gz061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gz061102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竣工验收(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以下) gz0611

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名称主项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序号子项名称设立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2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2外资企业设立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设立项目审批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核准6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及解散项目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补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3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8无线电频率指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9(各类)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4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10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筹备设立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十五、十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九条。 12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6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13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14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 8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机动车业务的核准16机动车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7机动车转移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18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19机动车注销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10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核准2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1机动车驾驶证换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核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市公安局1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13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核发(含粤港澳流动渔船)26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第三、四、五、二十三、二十四条。 27办理出海船民证14第一类易?